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專業行為守則

 

本《守則》的英文版本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經特別全體會議通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文本的準確性以英文版為準。第一次修定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經特別全體會議通過。第二次修定於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經週年會議通過。

 

序言

(一)香港規劃師學會(「學會」)的宗旨之一,是以社會的最佳利益為大前提,促進和保障香港市區及郊區的社會、實體和經濟發展,並致力提高城市規劃專業的地位,以及保障和促進其權益。學會會員除了遵守一般的法律外,還必須遵守學會的《章程》、《細則》、《規則》及本《專業行為守則》。

(二)本《專業行為守則》的目的,是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促進學會會員所須達到的專業行為和自律標準。(本《守則》所提及的「會員」均兼指「資深會員」及「會員」。)本學會屬下學生會員必須遵守任何對其適用的《守則》條款。

(三)本《守則》包括四方面,即:社會責任、專業責任、對客戶/僱主的責任、對會友的責任。每方面都有其宗旨和規則,說明良好的處事方法或容許/禁止進行若干活動條件。

(四)按學會《章程》規定,會員可能需要回答有關其專業行為的查詢。根據《細則》第七六條,學會理事會有權對證實違背學會宗旨和目標及違反《專業行為守則》的會員作出暫停會籍、開除會籍或譴責等處分。會員若被裁定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下任何的賄賂罪行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可被開除學會會籍。

(五)除非內容另有所指,否則所有單數詞均可含有眾數意義,反之亦然;僅指男性的字眼亦可含有女性及中性意義,反之亦然;人稱字眼亦可含有公司或法人意義,反之亦然。


甲、社會責任

(六)學會會員履行對其僱主及其專業的責任時,在都市及鄉郊規劃事發上無論何時都必須顧及公眾的利益。

(七)以專業及個人身份發表公開聲明時,會員必須:

1.  確保聽眾或讀者清楚知道其發表聲明的資格,以及他們與任何受益方面的關連;及

2.  避免令任何閱讀或聆聽該等觀點的人士產生錯覺,認為該等觀點是代表學會發表的聲明的一部分。

(八)學會鼓勵會員致力促進公眾對規劃專業的了解,並向政府及有關當局提供關於規劃政策及執行的專業意見,但任何反對的批評不得含有惡意或出於不正當的動機。

(九)會員須忠誠地執行他們負責的職務,並須適當地顧及規劃建議委託人和可能受規劃建議影響者雙方的利益。

(十)以廣告宣傳或授權他人以廣告宣傳專業規劃服務的會員,須確保該等廣告不會誤導公眾,亦不會損害其專業地位或規劃專業的聲譽。規劃服務的廣告尤其不可包含以下內容:

1.  不準確的宣言;

2.  發廣告會員與其他學會會員所提供的服務的明顯比較;

3.  對於任何商品或公司的推許;或

4.  違反學會及《章程》的宣言。

(十一)會員不可存有種族、性別、信經、宗教、殘疾或年齡的歧視,並須致力消除他人存有的此等歧視,促進機會平等。


乙、專業責任

(十二)學會會員須自重,以維護規劃專業的尊嚴、地位及聲譽。會員:

1.  須本著正直、尊嚴、公平、有禮的原則履行專業責任;

2.  須以專業人士身分,盡其所能及所知的一切,發表客觀、可靠、誠實的意見;

3.  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方法,令其專業能力得以充分的發展;

4.  須為本身的行動負責,並確保他們授權的人士有足夠能力負起有關的責任;

5.  不可承擔他們本身沒有資格及能力履行的責任;

6.  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須按照所在國家認定的行為標準奉行其專業操守,但他們的行為一定要顧全學會的地位和完整性。

7.  須適當地尊重專業伙伴的專業職責及資格;及

8.  在其他專業的範疇內工作時,尊重該專業的道德準則。

(十三)會員不可擔任、履任、接受或保留與其專業職責有利益衝突的職務。

(十四 ) 會員若接到任何僱主、客戶或上級提出的任務或指示,要求會員以其名義提出實際有違其真正專業意見的聲明時,會員必須拒絕執行。


丙、對客戶/僱主的責任

(十五)行政/一般

1.      會員須負責採取一切合理的方法,確保所有都市規劃事宜都以符合,《守則》的方式處理。

2.      會員於需要時須與其他專家合作或安排其他專家的服務,以維護僱主或客戶的最佳利益。

3.      在未得客戶事先同意,或未能劃分有職責的情況下,會員不可將受委託的工作分託他人。

4.      在未得僱主或客戶授權的情況下,會員不得代為承擔任何財務或合約上的責任。

(十六)報酬

會員就其規劃服務所收取的報酬,只可限於客戶付出的專業費用及/或僱主按僱傭條件付出的薪金及其他福利。會員尤其不可承擔任何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條款的規劃服務,或參與任何觸犯此條例的行動。除非事先取得僱主或客戶書面同意,會員不得透過他們所提供的專業服務,索取或接受《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任何利益。會員亦應該避免向他人提供利益,令他在其所代表的人的業務上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動。

(十七)利益衝突

1.      受聘於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的會員,不得承擔任何他在職務上可裁定或影響其結果的私人規劃工作或土地買賣工作。倘若事先已知會僱主,會員可為本身或家人的居所進行規劃工作。

2.      以僱員或顧問身分為一個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擬定規劃方案的會員,不得參與任何方案範圍內或受此方案影響的土地買賣。這項限制的適用期為擬定方案期間或方案擬定後會員仍然就方案的實行對該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提供諮詢服務的期間。倘若事先已經向該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發出書面通知,會員可就本身或家人的居所申請規劃許可或進行土地買賣。

3.      會員須確保自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參與裁定或影響其向一個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提出規劃申請的結果。

4.      正在替一個客戶承擔規劃工作的會員,在該項工作完成前不得替其他客戶進行任何規劃工作,如果那項規劃工作會損及任何一個客戶的利益及削弱會員全面照顧任何一個客戶的利益的能力。

5.      若會員的個人或財務利益與他對僱主或客戶的忠誠服務之間存在衝突,會員須就此以書面通知僱主或客戶,取得各有關方面的同意後方可繼續參與工作。

(十八)保密

1.      會員須對其僱主或客戶有關的機密資料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僱用或客戶書面同意下不得將此等資料向其他人士披露。會員不得索取或接受《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任何利益而向其他方面披露此等資料,亦不得利用此等資料謀取個人利益。

2.      不論在任何環境下,會員若披露了機密資料,就必須準備隨時為此舉提出辯證。若會員對於在特殊情況下應否披露資料存懷疑,應該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十九)能力/過失

1.      在未能以足夠能力服務客戶的情況下,會員不可承擔或繼續承擔職務。

2.      會員代表客戶接受指示之後,應以合理的關注和技巧全力執行此等指示。

3.      會員有責任向客戶提供資料,並遵循客戶就其業務資料而提出的合理要求。


丁、對會友的責任

(二十)會員彼此間須在適當時就規劃工作尋求、接受及提出坦誠的批評,並適當地表揚會友的貢獻。任何會員不可惡意或魯莽地損害其他會員的專業聲譽。然而,會員若發現其他會員進行不道德、違法或不公平的專業工作,須知會學會。

(二十一)任何會員不可試圖排擠另一會員,或與任何人士串通,以不公平的手段或引誘來取得一項任務或職務。

(二十二)私人執業的會員若得到接洽或指示,進行一項據悉為另一會員正在承擔的專業工作,應將此知會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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